贵州金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贵州金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626民初2633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告:***,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贵州金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63088368676,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青龙镇钟环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金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案涉款项支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