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626民初2633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告:***,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贵州金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63088368676,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青龙镇钟环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金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案涉款项支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