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某某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金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303民初3535号
原告:贵州某某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德江县伟才学校附属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金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铜仁市德江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德江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铜仁市德江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某某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金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德江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某某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某某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某某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4.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某某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