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甘0104民初1851号之二
原告甘肃伊鹏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白银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甘肃伊鹏程商贸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主动付清所欠货款为由,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伊鹏程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伊鹏程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8元,由原告甘肃伊鹏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晨铧
书记员 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