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白银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景泰县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0423执2801号
白银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景泰县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白银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景泰县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0)甘0423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中,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景泰县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25785.67元,其中质量保修金671537.67元,利息34616元,案件受理费10516元,执行费9115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