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402民初931号
原告(反诉被告):甘肃雨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建设西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系该公司综合部主任。
被告(反诉原告):白银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兰州路128号(27)3幢1-01。
法定代表人:张某1,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系甘肃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甘肃雨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润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白银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一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雨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告(反诉原告)市一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雨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市一建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将检测报告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继续修复、加固;2.判令市一建承担雨润公司垫付的工程质量鉴定费1.8万元,房屋周转过渡使用费15万元,合计16.8万元;3.判令市一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8年6月10日,雨润公司将厂区生活综合楼等工程发包给市一建承建,双方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同时约定了市一建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现宿舍楼、食堂已完成建设并交付使用,但雨润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涉案工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渗漏、开裂、空鼓、地基沉降、承重结构变形等,严重影响雨润公司正常使用,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雨润公司委托西安建大维固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并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结论为该厂区宿舍楼结构安全被评为D级,属于“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导致建筑物的墙体开裂、抹灰层脱落、地面开裂、混凝土下沉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当初市一建施工过程中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不按照设计图纸及建设施工规范要求施工。市一建作为涉案工程总承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国家建设规范要求履行义务,导致涉案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严重损害了雨润公司的合法权益,雨润公司遂依法起诉。
市一建辩称,请求驳回雨润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雨润公司承担。雨润公司所述市一建在施工过程中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不按照设计图纸要求施工没有事实根据。市一建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遵守施工规范,涉案房屋地基沉降是因为雨润公司当时设计标准过低,未按照地勘报告的要求将基础设计在中深化基岩,而是设计在强风化基岩层,与市一建无关。
市一建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雨润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0万元,并承担本案反诉费用。事实和理由:2008年6月10日,市一建与与雨润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市一建承建雨润公司员工生活综合楼。市一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建设工程,并交付雨润公司使用。工程总价款为207万元,市一建按照合同要求向雨润公司开具了全额发票,但雨润公司尚欠市一建工程款30万元未予给付,市一建多次催要未果,遂依法反诉。
雨润公司辩称,其公司向市一建支付工程款合计207万元,请求驳回市一建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及反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雨润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竣工验收整改报告一份,市一建对该证据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涉案工程在雨润公司验收时出现了一些施工过程中的瑕疵,市一建已经按照雨润公司的要求进行整改并交付雨润公司使用,出现的质量瑕疵与本案无因果关系;2.雨润公司提交的房屋危险性检测鉴定报告一份,市一建认为该证据系雨润公司单方委托,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3.雨润公司提交的危房鉴定合同一份、平房宿舍维修合同一份、承诺书一份,市一建提出异议称该证据真实性无法判断,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4.雨润公司提交的设计施工图纸一份,市一建提出异议称该图纸未经过正规的图纸审查程序,图纸说明第五项上可以看出该工程将基础设计在了地质勘查报告不建议的强风化基岩,这是导致涉案房屋出现地基沉降等现象的根本原因;5.雨润公司提交的2011年7月15日记账凭证及委托领款的委托书一份,市一建对该证据记载的270000元工程款有异议,认为该笔款项支付给了闫永雷个人,没有委托闫永雷直接领款,未支付给市一建。本院对上述证据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6月10日,雨润公司与市一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雨润公司将其员工生活综合楼工程发包给市一建承建,承包方式为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检验、包调试、包维护、包验收合格,保修期按合同附件之《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工程工期为2008年6月21日至2008年9月25日,合同总金额暂定为196.98万元,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工程质量保修书》载明:1.凡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以及由于承包人维修工作造成发包人的相关损失,均属于承包人免费保修责任范围;2.由于承包人未按合同、国家、地方、行业规定的标准、规范和设计等要求施工,或因其采购设备、材料和构件、配件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问题,均由承包人负责保修并承担经济责任;3.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发包人,且发承包人双方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厨房、阳台、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包括暴雨等自然条件下的影响)为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工程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设施工程为2年;供热及制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其他项目的免费保修期均为2年;承包人所维修的项目或工作如在六个月内再次出现同样缺陷的,仍然由承包人保修,不受上述保修期的限制。2009年2月18日,雨润公司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对市一建处以罚款45000元,并责令市一建整改。市一建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后,将涉案工程交付给雨润公司使用。雨润公司向市一建及其委托代理人闫永雷陆续给付工程款共计207万元。后雨润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涉案工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遂自行委托西安建大维固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工程质量检验检测,雨润公司因此支出鉴定费1.8万元。西安建大维固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载明检测结论为雨润公司涉案工程房屋危险性等级为D级,该房屋墙体多处出现严重裂缝,个别墙体粉刷层剥落,地基基础存在不均匀沉降现象。雨润公司认为,导致建筑物的墙体开裂、抹灰层脱落、地面开裂、混凝土下沉的主要原因是当初市一建施工过程中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不按照设计图纸及建设施工规范要求施工。市一建认为,涉案房屋地基沉降是因为雨润公司当时设计标准过低,未按照地勘报告的要求将基础设计在中深化基岩,而是设计在强风化基岩层,与市一建无关,双方就涉案工程地基下沉的原因究竟是雨润公司设计不当还是市一建施工不合理所造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雨润公司遂依法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市一建认为雨润公司拖欠其工程款30万元未予给付,雨润公司认为工程款已付清,致使酿成纠纷,市一建遂依法反诉,提出上述反诉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雨润公司与市一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市一建按照约定承建涉案工程并交付雨润公司投入使用,雨润公司按照约定向市一建给付了工程款。涉案工程投入使用12年后,雨润公司认为市一建施工过程中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不按照设计图纸及建设施工规范要求施工,造成涉案工程墙体开裂、抹灰层脱落、地面开裂、混凝土下沉,主张市一建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将检测报告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继续修复、加固,但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市一建确实存在偷工减料、不按照设计图纸及建设施工规范要求施工的行为,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涉案工程地基下沉系市一建的行为所造成,西安建大维固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只表明房屋危险性等级为D级,有下沉等现象,但没有结论认为是市一建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且为单方申请鉴定,故雨润公司的该项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雨润公司另主张市一建承担其垫付的工程质量鉴定费1.8万元,房屋周转过渡使用费15万元,因工程质量鉴定系雨润公司单方委托,与市一建无关,且雨润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房屋周转过渡使用费应由市一建承担,故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市一建主张雨润公司给付拖欠的工程款30万元,争议的30万元或27万元,由于雨润公司提交了市一建委托领款的委托书,所以闫永雷领取的款项应认定为市一建收取的款项,所有工程款已全部付清,市一建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市一建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雨润公司主张市一建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将检测报告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继续修复、加固,承担雨润公司垫付的工程质量鉴定费1.8万元,房屋周转过渡使用费15万元,合计16.8万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市一建主张雨润公司给付拖欠的工程款3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甘肃雨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白银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0元,由甘肃雨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900元,由白银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秉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连芸
书 记 员 罗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