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甘肃宏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白银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422民初2187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甘肃宏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141号A座12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白银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兰州路128号(27)3幢1-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宏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白银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原告以被告私下将劳务费给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澍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