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民初5277号
原告:****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区银山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白银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兰州路128号(27)3幢1-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白银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受理。2022年11月2日,原告****混泥土有限公司因需要与被告白银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和解,故申请撤回对被告白银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混泥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混泥土有限公司撤回对白银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94元,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