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322执34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凌基制冷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大地肉牛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凌基制冷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大地肉牛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大地肉牛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凌基制冷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凌基制冷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标的320027.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凌基制冷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杰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