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沧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民辖终3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33号沧兴总部。

法定代表人:李秀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海,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68年4月2日生,住南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宏,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沧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20)冀0927民初6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建设工程所在地海兴县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可见只要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属于专属管辖,无论是合同效力的确认,还是工程量、工程款的纠纷都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如果一审裁定书的理由成立,那么因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的工程量和工程款纠纷也就不属于专属管辖了,这与法律的规定和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实务一致吗?本案中涉案的沧兴海兴一品S3、#S4#商业、地下超市施工工程位于海兴县,所以无论是因该工程产生的合同效力纠纷,还是合同的其他纠纷都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海兴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规定,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沧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一审的诉讼请求,即依法判令确认两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及《承包人授权委托书》无效可知,本案并非系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而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应适用一般管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规定,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河北省南皮县,故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驳回**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温丽梅

审判员  王铁川

审判员  王济长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