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7民初627号
原告:沧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沧兴总部。
法定代表人:李秀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海,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被告:**,男,199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
沧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沧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
审判员 杨书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温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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