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沧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7民初627号

原告:沧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沧兴总部。

法定代表人:李秀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海,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被告:**,男,199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

沧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沧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

审判员  杨书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温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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