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硕源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长春市硕源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皖1102民催1号
申请人:长春市硕源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818067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长春市硕源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营业部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号为10400052/23183519、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29日、出票人为滁州东菱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余姚市明佳电子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95341.4元、付款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营业部、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月29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春市硕源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弓家旺
审判员石有维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