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畜牧工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黑龙江农垦畜牧工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与北安农垦晟达牧场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10民初3902号
原告:黑龙江农垦畜牧工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双峰农场通信综合楼(原八一农大)。
法定代表人:石海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翀,黑龙江红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安农垦晟达牧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格球山农场第一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王枫,该公司经理。
原告黑龙江农垦畜牧工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安农垦晟达牧场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农垦畜牧工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黑龙江农垦畜牧工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永昌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佟飞
书记员贾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