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10民初9419号
原告:黑龙江农垦畜牧工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康街**。
负责人:石海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翀,黑龙江红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绿色草原牧场,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绿色草原牧场场直。
负责人:陈金利,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宏,黑龙江省绿色草原牧场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农垦畜牧工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绿色草原牧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农垦畜牧工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0元(原告已预交6591元),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力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盛思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