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民申10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农垦畜牧工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石海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翀,黑龙江红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北路XXX号XXX幢4部位三层333室。
法定代表人:张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豪,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友谊县财源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财源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红兴隆分局A区五委85栋88号。
法定代表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林燕(曾用名:林艳),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友谊县红兴隆农垦社区A区五委84栋48号。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邹云龙(曾用名:邹世龙),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友谊县红兴隆农垦社区A区五委84栋48号。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薇薇,女,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梨树乡永远村1组510号。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农垦畜牧工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农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融资租赁公司)、友谊县财源农机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友谊财源合作社)、***以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财源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财源公司)、林燕、邹云龙、陈薇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终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黑龙江农垦公司申请再审称,1.海尔融资租赁公司与友谊财源合作社之间系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其与海尔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两者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在同一案件中处理。2.海尔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可以选择承租人支付租金或由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但无权同时主张,海尔在起诉时已经明确要求友谊财源合作社支付租金,而其回购义务是以海尔融资租赁公司收回租赁物为前提,在海尔融资租赁公司未主张解除合同,也未主张行使取回权的情况下,其无法在此情况下回购。3.海尔融资租赁公司对12台租赁物中5台租赁物的所有权已灭失,仅对友谊财源合作社享有赔偿损失的权利,无权主张所有权,继而导致其对该部分租赁物无法完成回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海尔融资租赁公司提交意见称,其与黑龙江农垦公司在执行程序中已达成和解协议,对回购事项进行了确认,黑龙江农垦公司已支付了回购款,租赁物所有权已归黑龙江农垦公司所有,黑龙江农垦公司申请再审与其上述行为相矛盾。本案虽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但根据审判实践一并处理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
友谊财源合作社提交意见称,2018年11月12日黑龙江农垦公司收回一台自走式割草机,黑龙江农垦公司应在五日内将剩余租金交给海尔融资租赁公司,但黑龙江农垦公司不但未归还租金,还将该设备私卖,所得款项亦未用于归还其所欠海尔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导致其受到很大损失。
本案审查期间,海尔融资租赁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执行和解协议》一份,以此证明黑龙江农垦公司在执行和解过程中对回购事项没有异议,且支付了相应的回购款,海尔融资租赁公司亦向黑龙江农垦公司出具了所有权转让证明,租赁物所有权已归黑龙江农垦公司所有。黑龙江农垦公司质证认为,真实性认可,但对关联性和证明力有异议,签订该《执行和解协议》是因海尔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公司账户进行查封冻结,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故同意履行回购义务,与申请再审不冲突。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1.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依据融资租赁合同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及违约金,依据回购合同要求回购人支付回购款,该诉讼中虽然包含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两个法律关系是相互关联的,可以一并处理。本案中,在承租人友谊财源合作社违约的情况下,海尔融资租赁公司向承租人友谊财源合作社及其保证人以及回购人黑龙江农垦公司主张权利都有相应的合同依据,且原审判决在判决主文中已对避免重复超额受偿进行了限制。2.本案系售后回租,友谊财源合作社履行了《购货合同书》项下支付义务,海尔融资租赁公司亦履行了《售后回租协议》项下租赁物价款支付义务,友谊财源合作社有权就涉案租赁物进行售后回租,亦向海尔融资租赁公司出具了《租赁物件接收证明》《租赁物签收及验收合格确认单》,确认完整接收租赁协议项下的租赁物,海尔融资租赁公司对该租赁物拥有完整所有权,故黑龙江农垦公司关于海尔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所有权处于待定状态进而无法回购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3.《回购协议》所约定的回购条件满足时,海尔融资租赁公司即可要求黑龙江农垦公司进行回购。黑龙江农垦公司主张部分租赁物已灭失而无法回购,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黑龙江农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农垦畜牧工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 琼
审 判 员 范雯霞
审 判 员 程 功
法官助理 骆 虹
书 记 员 严伟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