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福庆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呼伦贝尔市福庆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宏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7民终4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呼伦贝尔市福庆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成***镇(牦牛沟火车头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宏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中央北路民生大厦4015室。 负责人:***,组长。 上诉人呼伦贝尔市福庆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宏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宏裕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2020)内0783民初34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福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2020)内0783民初3443号民事裁定;2.确认福庆公司对内蒙古宏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裕公司)在建工程的工程款为优先受偿的破产债权。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严重错误。福庆公司是由“福庆专业钻井队”发展而来的,“福庆专业钻井队”并没有注销,而是升级为“呼伦贝尔市福庆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以“福庆专业钻井队”的民事权利义务继续由福庆公司承受。因宏裕公司建设3052项目,福庆公司于2013年9月开始承建其多个工程项目。由于债务人资金问题而使工程出现停建待工状态。福庆公司统计的《工程款项未结算清单》确定拖欠的工程款为452000元,该水利工程属于是在建工程,尚未施工完毕,具体的工程量和劳务**在进一步核算之中。福庆公司对施工工程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由于债务人的原因至福庆公司承建工程一直未竣工验收,现在因债务人破产而解除合同,福庆公司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未超出法定的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福庆公司请求确认债权属于在建工程中的优先受偿破产债权。 宏裕公司管理人未作答辩。 福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依法确认福庆公司对债务人宏裕公司欠付的建设工程价款9989元为优先受偿的破产债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福庆公司主张其与宏裕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并提交《钻井施工承揽合同》,但该合同的签订者为扎兰屯市成***镇福庆专业钻井队。福庆公司在《关于确认并保障债权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中陈述“扎兰屯市成***镇福庆专业钻井队,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呼伦贝尔市福庆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扎兰屯市成***镇福庆专业钻井队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于2014年9月9日办理注销登记。福庆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办理注册登记。福庆公司陈述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其与本案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故应驳回福庆公司的起诉。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呼伦贝尔市福庆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呼伦贝尔市福庆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福庆公司提起诉讼的主要依据之一是:扎兰屯市成***镇福庆专业钻井队(以下简称福庆专业钻井队)与内蒙古宏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8日签订的《钻井施工承揽合同》,福庆公司主***专业钻井队没有注销而是升级为福庆公司,福庆专业钻井队的民事权利义务由福庆公司承担。经本院审查,福庆专业钻井队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已于2014年9月9日办理注销登记,且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福庆专业钻井队与福庆公司就案涉债权存在转让的情况。故宏裕公司欠付福庆专业钻井队的工程价款与福庆公司无关,福庆公司在本案中不具备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一审裁定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综上,福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玮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