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13民初600号之一
原告:杰瑞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杰瑞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694435542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哈尔滨新基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东官镇东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3078089236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杰瑞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新基业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杰瑞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杰瑞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056元,由原告杰瑞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