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05民初582号之二
原告:大庆市中瑞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铁人工业园区兴隆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孟祥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锴,黑龙江玉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杰瑞路9号。
法定代表人:路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连,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光,男,系该公司员工。
大庆市中瑞燃气有限公司与***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大庆市中瑞燃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和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庆市中瑞燃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邱 剑
审 判 员 袁嘉阳
人民陪审员 孙彦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纪元
书记员吴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