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3民初415号之一
原告:杰瑞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山区杰瑞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694435542A。
法定代表人:路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光,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连,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大庆市中瑞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铁人工业园区兴隆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孟祥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泳,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锴,黑龙江玉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杰瑞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中瑞燃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尔盛
人民陪审员 宋庆波
人民陪审员 于庆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栾圣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