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瑞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

杰瑞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盛业石油(大沙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民初1979号
原告:杰瑞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杰瑞路9号。
法定代表人:路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成,男,199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被告:盛业石油(大沙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轮台县新星路南侧信合大厦1栋1层1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水如,该公司经理。
原告杰瑞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盛业石油(大沙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杰瑞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杰瑞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杰瑞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541元,由杰瑞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淑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左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