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执恢65号
申请执行人:杰瑞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鸿普瑞达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孙云鹏。
被执行人:石红印。
本院在执行杰瑞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鸿普瑞达商贸有限公司、孙云鹏、石红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为2261652元。通过执行网络系统,三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登记机关、不动产登记中心无相应资产登记的反馈信息。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山西鸿普瑞达商贸有限公司有10台石油设备已被本院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予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613执恢6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绪波
审判员 唐茂群
审判员 曲少雪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方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