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瑞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

杰瑞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鸿普瑞达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执恢6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杰瑞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鸿普瑞达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孙云鹏。
被执行人:石红印。
申请执行人杰瑞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鸿普瑞达商贸有限公司、孙云鹏、石红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二百四十五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绪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方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