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执保238号
原告:沈阳鼓风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6号甲。
法定代表人:武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宫宇,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璐畅,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杰瑞(天津)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华塘睿城一区3号楼写字楼二层D区039号。
法定代表人:田严帅,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杰瑞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山区杰瑞路9号。
法定代表人:路伟。
原告沈阳鼓风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杰瑞(天津)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杰瑞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2023)辽0106民初2277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人民币678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沈阳鼓风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杰瑞(天津)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杰瑞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78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在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子辉
审判员 郑所亮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