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1财保183号
申请人:贵州致泰石尚石材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合朋村大商汇石材城AK1-2。
法定代表人:梁小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贵州久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林,贵州久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昆明兴海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广福路中天融域********。
法定代表人:施俊。
申请人贵州致泰石尚石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昆明兴海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981.6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昆明兴海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981.61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梁永雄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吴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