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兴海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江市国友运输有限公司、昆明滇池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5财保65号
申请人:内江市国友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11073953398B。
法定代表人:黄友国。
住所: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代理人:巴琦,北京市天元(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祖莉琳,北京市天元(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滇池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MYR5B9M。
法定代表人:唐克林。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
被申请人:昆明兴海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6709E。
法定代表人:施俊。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
申请人内江市国友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明滇池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昆明兴海绿化股份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内江市国友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明滇池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昆明兴海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内江市国友运输有限公司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江市国友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昆明滇池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昆明兴海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之日起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智雄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靖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