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4民初3514号
原告:***,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泸县,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士其,云南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丽,云南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昆明兴海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广福路中天融域********。
法定代表人:施俊,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志,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越玲,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昆明兴海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而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计2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严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