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兴海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昆明兴海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4民初3514号
原告:***,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泸县,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士其,云南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丽,云南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昆明兴海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广福路中天融域********。
法定代表人:施俊,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志,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越玲,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昆明兴海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而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计2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严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