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嘉春特种门有限公司

辽中县卫强保温材料厂与辽宁嘉春特种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14民初8110号
申请人:辽中县卫强保温材料厂,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养士堡乡养前村。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高洪刚,系辽宁新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嘉春特种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金岭路**。
法定代表人:冬加松。
本院在审理辽中县卫强保温材料厂诉辽宁嘉春特种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辽中县卫强保温材料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辽宁嘉春特种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3841.33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嘉春特种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3841.3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谷硕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