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226民初887号
原告:**1,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2,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3,甘肃陇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甘肃陇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陇南川泰道路桥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海,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
被告:**4,住湖北省大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1诉陇南川泰道路桥梁有限公司、**4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陇南川泰道路桥梁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协议”为由,于2020年11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1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18元,减半收取809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唐学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 慧
书记员 谈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