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川泰道路桥梁有限公司

某某1与陇南川泰道路桥梁有限公司、某某2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226民初887号

原告:**1,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2,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3,甘肃陇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甘肃陇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陇南川泰道路桥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海,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

被告:**4,住湖北省大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1诉陇南川泰道路桥梁有限公司、**4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陇南川泰道路桥梁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协议”为由,于2020年11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1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18元,减半收取809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唐学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 慧

书记员 谈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