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川泰道路桥梁有限公司

陇南川泰道路桥梁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225执540号
申请执行人:陇南川泰道路桥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公司总经理
地址:陇南市武都区
机构代码:91621200395351250L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9日。
申请执行人陇南川泰道路桥梁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甘12民终97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陇南川泰道路桥梁有限公司垫付的案件执行款共计447140.8元。
二、驳回原告陇南川泰道路桥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370元,由***承担。该法律文书生效后,***未按判决内容履行给付义务,陇南川泰道路桥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材料,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未执行。我院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存款且银行账户已冻结,无证券、无股票基金、无保险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再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2022)甘1225执5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庞伟宏
审 判 员 张 涛
审 判 员 赵解成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荣中
书 记 员 杨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