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2民辖终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1,陇南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住甘肃省文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住甘肃省文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甘肃省文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甘肃省文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2,住甘肃省文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住甘肃省文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2,住甘肃省文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3,住甘肃省文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2,住甘肃省文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甘肃省文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2,住甘肃省文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陇南川泰道路桥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3。
上诉人**1因与被上诉人**1等11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管辖权异议,不服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222民初4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1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2020)甘1222民初410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一审受理费及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认定事实错误。一审以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认为文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如此认定错误,如果该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中的拖欠劳动报酬,其成立的前提是上诉人或陇南川泰道路桥梁有限公司要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或仲裁裁决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在劳动关系没有被确认的情况下,本案被上诉人诉讼的只能是普通的民事纠纷,而非劳动争议,所以一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是错误的。二、上诉人管辖异议理由成立,本案应当移送被告所在地即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或陇南川泰道路桥梁有限公司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所以本案根本就不是劳动争议,既然不是劳动争议,就不能使用特别法的规定确定管辖权,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管辖权,所以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是成立的。综上所述,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1等11人二审答辩称:首先,被答辩人认为我们和他不是劳务关系,可是被答辩人承包的道路用的农民工就是我们,同时本案尚未审理,被答辩人咋知道我们无证据呢这不是在这个程序中解决的,因此被答辩人的这个上诉理由是不成立的。其次,本案应当属于文县人民法院管辖,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被答辩人承建的道路在文县铁楼乡,铁楼乡就在文县,这就是说工程所在地、施工地都在文县,我们提供劳务所在地也在文县,文县法院有管辖权。望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1等11人为陇南川泰道路桥梁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提供劳务中引起的纠纷,工程所在地在文县,因此文县法院以合同履行地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1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侯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