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顺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顺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任艳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224财保103号
申请人***,女,汉族,1990年8月20日出生,个体,群众,现住突泉县杜尔基镇内。
身份证号:152224199008201526
被申请人内蒙古顺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328940629U
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景区南柴火市街87号楼4层3单元12号。
被申请人任艳,女,汉族,1975年10月4日是出生,个体,群众,住突泉县突泉镇内。
申请人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顺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5393075元(建设银行:15001706619052500353开户行:建设银行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东街汇雅风尚支行)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内蒙古顺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5393075元(建设银行:15001706619052500353开户行:建设银行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东街汇雅风尚支行)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