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金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德县恒源沥青砼有限公司、青海金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1482号
原告:贵德县恒源沥青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2331093911X9,住所地:青海省海南州贵德县河西镇上刘屯村。
法定代表人:朱在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茂林,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燕,该公司会计。
被告:青海金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564943450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广场路1号1号楼19层11926室。
法定代表人:闹吾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喇军,该公司员工。
原告贵德县恒源沥青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金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
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德县恒源沥青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金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疫情原因,本案需中止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黄 雯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蔡乐园
书 记 员  党心苹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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