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执97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凡,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嘉品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卫巍,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嘉品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86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4556元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银行存款、证券及互联网银行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乔小明
审 判 员 王峥伟
审 判 员 党白鹭
二0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俊峰
打印人:张俊峰 校对人:付莹军 送达时间: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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