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秦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民初769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某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西安市 。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某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3元,由本院退付原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杜  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