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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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定
书
(2019)陕01民终549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陕西中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女,汉族,1991年10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上诉人陕西中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12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成庭外和解,陕西中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在和解协议中,双方约定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12854号民事判决不再履行。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中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中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陕西中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长**
审
判员韩娟
审
判员***
二○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李
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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