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终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励砺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河经济开发区落飞戛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祥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祥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奥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7号商鼎国际1栋2单元15楼3、4、5、6、7号。
法定代表人:饶家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励砺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励砺旅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装饰公司)及原审被告四川奥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地设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民初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励砺旅文公司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依法催缴,励砺旅文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励砺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司伟
审判员马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