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139号
申请人:成都帝标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家具园区。
法定代表人:郑红鑫。
被申请人:四川奥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7号商鼎国际1栋2单元15楼3、4、5、6、7号。
法定代表人:饶家熙。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帝标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奥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帝标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奥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成都帝标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帝标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奥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15860.48元(财产线索:1.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86,开户行行号:313702009010;2.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桂溪支行,账户为×××04;3.中国银行成都棕南支行,账户为8470××××9001;4.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金河支行武侯分理处,账户为×××59)。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