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内0727民初671号
原告:新巴尔虎右旗绿色草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二道街一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项目经理。
被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新巴尔虎右旗绿色草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巴尔虎右旗绿色草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巴尔虎右旗绿色草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货款10,000元及利息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9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网围栏12捆、刺线8捆、角铁300根、共计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但被告迟迟未履行给付义务,故诉至法院。
***承认新巴尔虎右旗绿色草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新巴尔虎右旗绿色草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欠款10,000元及利息3000元,共计1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玉 红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扎拉嘎呼
书 记 员 诺 民
附:本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