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727民初485号
原告:新巴尔虎右旗绿色草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5年4月4日出生,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原告新巴尔虎右旗绿色草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新巴尔虎右旗绿色草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巴尔虎右旗绿色草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巴尔虎右旗绿色草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62元,减半收取计101.81元,由原告新巴尔虎右旗绿色草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娜 拉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