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24执保10号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昊亮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乐土驿变电所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王全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新疆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健康东路州政协西侧**门面房(**4丘**)。
法定代表人:卢克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昊亮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新疆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67,904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新疆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尾号5413账户(实际冻结67904.00元)银行存款67,904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钱 江
二 〇 二 一 年 一 月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李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