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24执保66号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昊亮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乐土驿变电所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王全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新疆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健康东路州政协西侧**门面房(**4丘**)。
法定代表人:卢克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昊亮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10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67,904元内进行冻结。2021年1月27日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昊亮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2021年1月27日作出的(2020)新2324财保10号之一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新疆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及网络资金67,90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钱 江
二〇二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李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