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东昊机械租赁部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324执保1246号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机械租赁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负责人:黄卫东,系该租赁部总经理。    
被保全人:新疆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卢克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新疆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玛纳斯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负责人:马倩,该公司经理。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机械租赁部与新疆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玛纳斯分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21)新2324财保53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保全人新疆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玛纳斯分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773,419元的财产。因申请保全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2021)新2324财保5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新2324执保989号案件对被保全人新疆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玛纳斯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及网络账户(微信、支付宝)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金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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