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324执保867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保全人:新疆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健康东路州政协西侧**门面房(**4丘**)。

法定代表人:卢克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新疆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玛纳斯分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兰州湾镇二道树窝子村南侧**/div>

法定代表人:卢静,该公司经理。

申请保全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新疆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玛纳斯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800000元,本院已作出的(2020)新2324财保321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1800000元内进行冻结。2020年11月18日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4财保321号之一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0)新2324执保826号案中对被保全人新疆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昌吉州分行(账户为:×××)(实际冻结1800000元)银行存款18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钱 江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李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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