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24财保321号

申请人:***,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申请人:新疆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健康东路州政协西侧**门面房(**4丘**)。

法定代表人:卢克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县兰州湾镇二道树窝子村南侧**/div>

法定代表人:卢静,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昌吉州分行(账户为:×××)及新疆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存款1,800,000元,同时申请人***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昌吉州分行(账户为:×××)及新疆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存款1,800,000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昌吉州分行(账户为:×××)及新疆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存款1,8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诗淇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王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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