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复久电子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

伊宁市复久电子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与伊宁市杨天全家用电器店、伊宁市恒旭泰隆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002民初2759号
原告:伊宁市复久电子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阿合买提江南路19号伊河北岸旧城改造项目一期1号综合楼201。
法定代表人:翟开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宁市杨天全家用电器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解放路127号大世界物源家电内。
经营者:杨天全,男,198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伊宁市恒旭泰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伊犁河路201号(原伊毛家属院内)伊***2号楼1层10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7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本院在审理原告伊宁市复久电子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宁市杨天全家用电器店,被告伊宁市恒旭泰隆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伊宁市复久电子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伊宁市复久电子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郝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