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众商贸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万众商贸有限公司、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衢江商初字第324号
原告:***。
被告:浙江万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区鹿溪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周美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龙洞堡见龙洞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陶华碧。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万众商贸有限公司、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柴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蔡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