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伊恒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万众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30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衢江执民字第1771号
申请执行人:江山市伊恒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号:330881000062107(1/1),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南三街135号。
法定代表人:姜燕斌。
被执行人:浙江万众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美娟。
江山市伊恒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万众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11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山市伊恒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浙江万众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铺底金、诉讼费损失合计122621.4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万众商贸有限公司因资金不足及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裁定受理了浙江万众商贸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衢江商初字第113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管玉江
审判员 周增俭
审判员 章永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 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