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万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海邦电器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17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杭下执民字第1923-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万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拥军。
被执行人浙江海邦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美娟。
被执行人浙江万众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煦。
被执行人浙江万商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美娟。
被执行人周拥军。
被执行人周美娟。
***与万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海邦电器有限公司、浙江万众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万商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周拥军、周美娟公证债权文书一案,(2015)浙杭钱证民字第11199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7月3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控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被执行人万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海邦电器有限公司、浙江万众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万商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周拥军、周美娟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此情况书面进行了签字确认。申请人并据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财产后再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19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万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海邦电器有限公司、浙江万众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万商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周拥军、周美娟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周利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靓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