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杭下执民字第192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浙江万众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636154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1785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万众商贸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万众商贸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万众商贸有限公司(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浙江万众商贸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47的存款人民币24054074.7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吴昊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