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衢江破字第3、4、5、6、7、8、9、10-7号
申请人:浙江万商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万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海邦电器有限公司、浙江万众商贸有限公司、浙江福临旺家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福临旺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山福临旺家物流有限公司、浙江万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7年4月26日,万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八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万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八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表决结果为:职工债权组出席会议债权人472人,同意债权人413人,占该组到会人数的87.50%,同意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455.49万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89.88%;税收债权组出席会议债权人1人,同意债权人1人,占该组到会人数的100%,同意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533.66万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普通债权组出席会议债权人460人,同意债权人432人,占该组到会人数的93.91%,同意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22009.32万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75.98%。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未能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管理人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后,该担保物权债权表决组进行再次表决,截止4月26日,该表决组出席会议债权人17人,同意债权人11人,占该组到会人数的64.71%,同意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44947.36万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67.46%。至此,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故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附后)。
本院认为:万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八公司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包括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与调整方案、债务人的资产处置和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后债务人的股权结构、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与监督期限等,已由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通过的重整计划表决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程序,且考虑了大多数小额债权人的利益,大额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和企业重生共赢;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特别是金融机构,体现了雪中送炭及与可挽救企业共患难的情怀;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充分保障,符合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后期重整方的加入,注入资金,使企业重建再生更加可能。重整计划具有可行性。据此,申请人请求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浙江万商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万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海邦电器有限公司、浙江万众商贸有限公司、浙江福临旺家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福临旺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山福临旺家物流有限公司、浙江万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浙江万商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万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海邦电器有限公司、浙江万众商贸有限公司、浙江福临旺家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福临旺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山福临旺家物流有限公司、浙江万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破产申请费共计65万元,由浙江万商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万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福临旺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各负担20万元,由浙江海邦电器有限公司、浙江万众商贸有限公司、浙江福临旺家新能源有限公司、江山福临旺家物流有限公司、浙江万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各负担1万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姜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