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温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张掖市温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702民初1169号
原告**,男,195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温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曹之锦,男,1960年4月9日出身,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
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张掖市温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未在法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false